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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交社保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5-09    作者:彭功平律师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有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然而小编在回复各大法律平台咨询时,经常发现网友在咨询“在单位工作了三年,但是单位从未为其购买社保,该如何维权?”今天,小编就针对“单位未买社保”的等相关问题进行相应解答。
一、在员工入职多久后单位应当为其购买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
二、单位不给交社保,员工应该如何维权? 
        虽然法律规定了单位的强制缴纳社保义务,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单位罔顾法律拖欠员工社保。面对此种情况,员工应当冷静地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若仍协商不成,则可采取下面几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可向社保经办单位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单位如果未及时缴纳社保的话,将对单位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同时要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欠缴金额的行政罚款,那么作为劳动者可以利用这一条款来举报单位,利用社保机构的力量追缴个人社保。
(二)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要求补缴社保并要求赔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律规定可知,公司如果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不受理补缴社保这一仲裁申请的,在申请仲裁时员工应当是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结束后凭借仲裁裁决书到社保局申请补缴社保即可。
(三)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以主张单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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