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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涉嫌性侵“养女” 律师: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怀向阳律师
中国城市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邢灿)据澎湃新闻4月8日报道,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自约2016年起,多次性侵14岁养女小兰(化名)。在报道中,小兰生母称,认为小兰一直不顺利,因为迷信而寻一养父母,可以冲灾。2015年9月,小兰生母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某。鲍某某以“养父”身份带走小兰。3个月后,鲍某某在老家天津对她实施第一次性侵。小兰称,当时她刚满14周岁。
    一时间,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二部主任怀向阳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为防止被收养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建议进一步细化收养标准,建立长期保障机制。
    律师认为,当事人鲍某某不符合收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据目前媒体披露信息来看,怀向阳认为,两名当事人在年龄差方面不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同时,怀向阳也表示,就目前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当事女子的家庭同样不符合送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其中,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怀向阳解释说,法律对此没有相关的细化解释,通常指丧失劳动力,没有收入来源。此外,怀向阳也指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为防止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怀向阳建议进一步细化收养标准,建立长期保障机制。“如在建立收养关系前,对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家庭进行综合考察,包括经济状况、精神状况、收养动机等方面。”此外,怀向阳还建议长期跟踪回访机制,相关部门联合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建立收养数据库等。
    4月9日晚,山东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通报“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被指性侵养女四年”一案。警方通报指出,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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