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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丁力律师

40多岁的刘某,在离异后一直想重新组建家庭。2018年5月,他在家乡江西永新县的QQ群上发布了征婚启事,启事发布后不久,便接到了李某的好友请求。在几天的网络聊天后,两人见面,相谈甚欢,默认成了男女朋友关系。
        恋爱期间,李某向刘某提出购买商品房的想法,并向刘某借款,并口头承诺,会以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你要是不相信我,我以结婚为担保,先跟你结婚,然后你再把钱借给我。”见刘某仍然迟疑不决,李某想出“假结婚、真借款”的主意。沉浸在恋爱中的刘某答应了。2018年7月11日,刘某与李某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0万元是我向银行贷款的,还有十几万是我从所有的亲戚那里借来的。”7月19日,刘某一次性将21.5万元转至李某账户。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对李某关怀备至,对其提出的要求尽力满足,希望能与李某假戏真做,慢慢培养感情。期间李某不断提出借款的要求,2018年9月,刘某再次向李某转账3.5万元。 
        刘某终究还是未留住李某的心,在得知刘某无法再为其借到款项后,李某毅然决然选择离婚。“你若是不离婚,你借给我的钱,一分钱都别想要。”刘某虽想挽留,但更怕借款打了水漂,只能离婚。 
        2018年10月,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载明: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未生育小孩;三、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有,各自名下的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对此无争议。不到四个月的婚姻就这样走到尽头。 
        协议离婚时,李某承诺会慢慢还钱,故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载明还款事宜。离婚后不久,刘某便不断催促李某还款,几次催促无果后,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刘某主张其分两次通过银行向李某转款共计25万元,另给现金6000元,总借款金额为25.6万元。刘某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借款共25.6万元及利息。李某在法庭上辩称,收到刘某的银行转账款25万元为事实,但两人已结婚,其中有10万元是彩礼钱,她也拿出了 9万元的现金给刘某建新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刘某本金23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给李某的转账行为,不因发生在登记结婚后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具体借款金额及实际应归还的金额,双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李某提出的彩礼和建房开支未提供相关证据。刘某对支付6000元现金给李某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对该款也不予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聚少离多,但毕竟已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且期间李某为刘某购买了人身保险等支出,故应适当扣除家庭支出。关于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对用款利息及计息标准均没有明确的约定,且刘某支付款项期间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刘某关于支付全部用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此外,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承诺了愿意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10万元的利息,并在庭审中自认,故李某应承担支付刘某10万元的利息的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假结婚的案例并非个例,其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计划经济年代为了单位分房,如今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取得城市户口或者是 为了购房资格等原因,不少人为此铤而走险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殊不知,在上述利益取得的背后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假结婚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民政部门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也进行了真实的结婚登记,但是内心的真实想法却不是缔结婚姻关系,而是出于某种现实的目的或利益考虑。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旦认定则自始无效,但是其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分别为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见,假结婚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仅包括一种情形即因胁迫而结婚的,显然,假结婚也不属于此种情形。 
        我国法律并无“假结婚”的概念,男女双方一旦领取了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事实上,此种“假”仅为男女双方感情层面上的假,也就是双方婚姻并不存在感情基础,但是只要取得了结婚证,在法律层面双方即存在了夫妻关系。进一步来讲,此种“假”仅限于男女双方之间,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来说与真实夫妻关系无异。因此,因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由于人身关系的变更会产生众多权利义务的变更,从人身到财产都可能遭遇各种法律风险。 
        风险一:结婚容易,离婚难的人身风险 
        双方结婚之后,一旦一方假戏真做不肯离婚,则会对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双方无法协议离婚,最终或许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审不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此时还需等六个月后再进行第二次诉讼,第二次也存在不判离的风险,到最终双方判决离婚可能要经历1-2年的时间甚至更久。此时一方需付出巨大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更重要的是离婚诉讼期间无法再次缔结婚姻。另外,有的人为防范风险可能在婚姻缔结之前签订协议约定达到某种目的之后双方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协议中的此种条款往往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会被认定无效。 
        风险二:财产混同,离婚时被分割的风险 
        我国施行法定的婚后财产共有制,也就是说,结婚后如无特殊约定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两人结婚的时间越长,双方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则越多,而夫妻双方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之时通常为各半分割。虽然有些人为规避风险,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达成了婚前协议对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作了相应的约定。但是如果婚前协议写的不够严谨,如离婚时有部分财产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或双方间财产发生混同难以证明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仍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另外,如果另一方举证证明该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一旦被法院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则该协议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风险三:发生意外,遗产会被继承的风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也就是说,假结婚的一方如果遭遇意外且生前并未订立遗嘱的情形下,将以法定继承的方式开始继承,另一方作为其配偶将会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风险四:一方负债,另一方需同时承担的债务风险 
        一方对外负债,如果经法院判决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则另一方也需对此进行偿还。另外,因需对债务共同偿还,其名下财产还可能成为第三人采取保全或执行的标的物。尽管双方之间可能签订协议约定对彼此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该协议属于双方间的内部约定仅在双方之间生效,不具有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效力。 
        风险五:一方生活困难,需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的风险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需注意的是,此种义务作为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约定了实行分别财产制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了约定,但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也无法对抗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无论作出何种约定,该法定扶养义务都不能免除。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上述情形下,都有可能导致假结婚的当事人在离婚时要承担额外的经济成本。 
        法条索引 
        1、《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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