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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数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0-05-14    作者:许宝石律师

案例:甲开了一个足浴店,由于生意不景气,就找技师在店里做卖淫服务,日久生情,技师乙就和甲好上了,乙除了卖淫也会帮助甲管下店铺,在警方对足浴店行动时,抓获卖淫人员3名,其中就包括乙,那么技师乙算卖淫服务人员还是管理人员。控辩双方发生激辩。
        许律师说法: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纠集、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道德组织卖淫。根据体系解释,对卖淫人员的人数计算是“同时达到”还是“累计达到”进行了充分的考量和区分。“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累计计算,那就不应作扩大理解。这三人以上应是指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在被管理、控制的特定时间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 
        可见,卖淫人数达到三人以上,量刑起步为五年,刑期如此重,甲的辩护人力辩乙的身份,认为乙的身份应属于管理人员。母的很明确,那么这个观点能成立吗? 
        厘清什么是卖淫,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就组织卖淫罪而言,“组织性”体现在将单个卖淫人员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整合为三人以上的稳定的卖淫团体,并按照相应的纪律、规则对卖淫团体进行管理或控制。那么就乙的身份而言,具有转换性,在前台收钱,发工资和分配任务时候她是在替老板甲管理,但是这依然掩盖不住乙的卖淫人员的身份,在警方行动的时刻,乙卖淫行为是被抓了现行。所以,从这个角度去辩护,结果肯定是不满意的。 
        案后语:任何一个案件,作为辩护人,对案件要烂熟于心,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去分析,判断,根据现有的在案材料,选择辩点,我们的辩是要客观,有据的。这样才能说服法官。所以说作为一个成熟的辩护人需要经过历练,经过淬火,经过锻造,才能成长为一个合格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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