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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资料: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0-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七)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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