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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起诉养父母,权为争夺遗产

发布日期:2020-05-18    作者:赵双剑律师

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某市某路某巷某号房产由原告继承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杨某一系事实婚姻,双方1986年1月生一男孩杨甲,1991年7月27日经某市法院调解离婚,杨某1993年病故,杨甲,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与杨某婚姻期间在某市某路某巷某号共建房产一栋,系原告与杨某婚姻期间共同财产,1991年原告与杨某离婚时,原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房产作为杨甲抚养费,归杨某所有。杨甲系杨某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系杨甲唯一法定继承人,现某路某巷某号房屋及院被杨某二(杨某一哥哥)占有、使用。

法院判决:弘扬传统美德,抚养人多分遗产
        法院经查明,涉案诉争财产系杨某的遗产,已经确权登记的房屋可继承所有权,未确权登记的房屋可继承占有使用权。韩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杨某二、李某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杨某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杨某二、李某适当的遗产。以实际行动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精神难能可贵,值得社会尊重,杨某二、李某应当共同分得杨某的大部分遗产。确认位于某市某路某巷某号房产由韩某继承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已经确权登记的房屋继承所有权,未经确权登记的房屋继承占有使用权,房屋其余三分之二的财产份额分配给杨某二、李某)。

律师说法:生养父母争夺遗产,遗产如何分配合理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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