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离不了?财产分不到?收养被拒绝?“C位出道”的民法典,为你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20-05-26    作者:杨谦律师

两会召开在即,民法典即将提请大会审议。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一条都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那么在婚姻家庭方面,会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废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当禁止结婚。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如果知情,并不必然会成为结婚的阻碍,因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此便准中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二、设置离婚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涨,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为了减少轻率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设置了三十日对“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在冷静期内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起诉离婚,尤其是家庭暴力、吸毒等情形。
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关于亲子关系,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四、完善收养相关规定 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1、草案对被收养人的条件取消了“不满14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2、草案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草案把收养人由“无配偶的男性”修改为“无配偶者”,即收养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该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
五、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所谓“共债共签”原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原则可以保护未签字配偶的合法权益。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可能回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出现。二审稿在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进一步完善离婚程序规定《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使实践中许多夫妻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影响正常生活。
        民法典草案弥补了这一漏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诉讼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完善离婚抚养制度由于婚姻法对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的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常常出现因抚养子女纠纷不断,影响正常生活。
        针对此情况,民法典草案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至于怎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交由司法解释解决。
八、赋予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的索赔权在婚姻家庭类纠纷中,财产问题往往是一大焦点。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家庭编草案则明确赋予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的索赔权。现实中婚姻家庭纠纷非常复杂,常常涉及到诸多问题与争议,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遗产纠纷等。在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同时,每一个人都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