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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

发布日期:2020-05-29    作者:方乐律师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的一般经过如下程序:
        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
        2、进行尽职调查。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
        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4、报批。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5、拍卖。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
        6、签约付款。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二、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要点有哪些
1、资料审查
        所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
        一般贷款类资产,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担保或抵押权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书等。
        以物抵贷类资产。如抵贷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物抵贷资产清单等。
        涉诉贷款及相应法律文件,如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以及破产还贷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执行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
2、债务人资信调查及现场检查
        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主要应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即: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组织形态、股本结构、分支机构情况等;债务人的历史经营情况、对债务的态度、是否有逃废债的倾向等;现实经营状况、主要经营业务、产品的市场情况、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债权情况等。
        现场核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员及法律顾问人员,要结合已有资料所示情况,对企业的住所、人员、资产实物状态、抵押或质押资产的存在状态及管理现状等进行实物和资料对照核查。此外,还有涉诉类资产的核查,主要内容是与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具体办案人员联系,具体了解案件审理、执行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3、资料分析及综合评估
        所谓资料分析和综合评估就是要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拟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进而制订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处置意见。
分析和评估的主要思路为:
        债务人如为暂时性经营困难,有一定的市场,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符合债转股条件的纳入债转股企业管理;需要进一步信贷支持的,帮助企业改进管理,申请债务融资帮助。
        债权资产为有效抵押或担保的,确定行权计划,包括自营、拍卖或出售等。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经营将持续恶化,难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实其财产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对于有担保或抵押债权的,要确切弄清其时效期限,及时通过催收或诉讼确权,以便中止或延长行权时效。债权接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债权资产的保全和相应的权利时效问题。
4、担保性条款和担保合同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担保的有效设定均有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在诸多涉及担保是否有效的条件中,常常因为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没有认真考虑担保单位的资质能力,担保条款的设定不规范、不明确,担保设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担保无效或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担保法》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人出让人(国有商业银行)与债权受让人(资产管理公司)及债务人、担保或抵押人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转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经法律程序。但在实践中,债务人或担保人并不一定会主动地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意即令债权转让具备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债务人负有通知的义务。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对债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如需变更抵押权或延长抵押效力,则“债权转让协议”中应有新的条款加以约定并根据需要办理登记或延展。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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