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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责任范围

发布日期:2020-06-03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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