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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变压器和居民住宅之间的高度、居民产生的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24-05-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规定的“10KV不得低于5.35米”的标准,《配电网运维规程》一份,证明根据规程规定,架空线路于居民区时,对地距离不得低于6.5米;于非居民区时,对地距离不得低于5.5米;于交通困难地区时,不得低于4.5米,若导线为绝缘线时,不得低于3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经被告XXXXX公司申请,并经一审法院委托,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变压器)》,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对被告XXXXX公司设置的变压器对三原告亲属李XXXXX生前居住的室内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客观反映,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鉴定事项的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XXXXX公司设置的变压器对三原告亲属李XXXXX生前居住的室内产生的电磁环境不足以导致三原告亲属李XXXXX产生糖尿病、血小板减少等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原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11]88号)《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也明确说明: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关于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在原告住房边修建10千伏高压变电室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围绕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因素予以认定,修建变电室的行为违法与否不是认定两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该诉求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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