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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被拆迁,安置的房产是否属于继承人?

发布日期:2020-06-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一诉称:王某二与林某六婚后育有四个子女,长女王某一,次女王某三、三女王某四,长子王某五。王某二与林某六在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号有宅院一处并建有二层楼房一座及东房2间、南房2间,二人去世后,该宅院一直由被告居住。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就该宅院内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分家协议》。2017年,该宅院因占地进行拆迁,但拆迁款及三套回迁房一直由被告独自占有,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事宜,但均遭到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现请求依法判令按原、被告协议约定的份额分割拆迁款及回迁安置房。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五辩称:签订分家协议书的时候,原告说是为了给我儿子保护好财产,避免我的财产都被前妻分走,才签订的协议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二与林某六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王某一、次女王某三、三女王某四、长子王某五。王某二于2007年2月4日去世,林某六于2007年2月14日去世。王某二、林某六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
王某二、林某六生前在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号有宅院一处。1990年,王某二、林某六在该宅院内建造二层楼房一座,东房二间,南房二间,总面积约210平方米。王某二、林某六去世后,王某五一家四口人在该宅院内居住生活。后王某五在该宅院内修建地下室三间,将原东房和南房增建为二层楼房,总面积约110平方米。庭审中,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认可王某二、林某六所建房屋占该宅院内房屋总面积的约65%,王某五所建房屋占该宅院内房屋总面积的约35%。
2014年4月10日,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签订分家协议书,就王某二、林某六的遗产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原父母宅基地和住房由其子女四人平等继承,父母过世后,该宅基地和房屋一直由弟弟王某五、弟媳李某八及弟弟的两个孩子在此居住,原父母宅基地和住房一旦发生拆迁,四个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2、原父母宅基地和房屋拆迁王某五必须及时通知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共同办理拆迁财产继承事宜。3、原父母房屋拆迁:四个子女平等享有此处房产拆迁总价值25%的份额;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同意各出让5%给弟弟王某五,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占此处房产拆迁总价值20%的份额,王某五占此处房产拆迁总价值40%的份额。”
2017年5月10日,王某五与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山水某某苑住宅小区五期工程项目建设,需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某某村×号的所有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314.46平方米。关于拆迁补偿款,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及补助费共计770666元,

三.法院判决
王某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拆迁补偿款三十二万二千六百六十四元六角一分。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就王某二、林某六的遗产分割事宜已签订分家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在王某二、林某六生前所建房屋因拆迁转化为货币后,也应按协议书已经确认的份额进行分割。王某五辩称是为了避免其财产被前妻李某八分割才签订的协议书,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对于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要求分割涉诉宅院拆迁补偿款及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其中拆迁补偿款691949元应作为转化后的财产,按协议书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但属于王某五自建房屋和附属物转化后的财产,应当按转化前所占的面积比例予以扣除。
故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拆迁补助费主要是发放给拆迁时涉诉宅院实际占有或实际居住使用人的费用,而王某二、林某六于2007年先后去世,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也不在涉诉宅院内居住,现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要求将拆迁补助费予以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要求分割回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因回迁安置房尚未建设,无法进行分割,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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