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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直播平台发布主播不当言论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20-06-18    作者:王宇航律师
   通过某直播平台多次给女主播打赏后,小伙自认受到感情和金钱的双重欺骗,于是多次在微信朋友圈、直播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结果被主播起诉索赔7万余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9000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单身的小刚平时喜欢刷手机,特别关注各类直播平台,偶然间,美女主播小丽进入了他的视线。小刚日渐痴迷,几乎每天都会准时等小丽直播并大手笔为其刷礼物,小丽也与其相聊甚欢。然而到2019年3月,二人的关系起了变化。
  “他在朋友圈和直播间发布大量诋毁、侮辱我的文字及图片,并进行恶意评论,还泄露我的个人隐私。”小丽向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后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万元。
  庭审中,小刚陈述自己才是受害者。“我们相识于网络直播平台,她一开始以谈恋爱为名义,骗我刷礼物,还以结婚为诱饵,导致自己多年积攒用于买房的血汗钱被压榨殆尽。”他表示,小丽翻脸后不但绝情冷落自己,还在直播平台上进行谩骂,如此双方才撕破脸。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直播平台及微信朋友圈上述言论已经删除。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例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用户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得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频繁发布原告的照片及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涉及“与多位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私生活不检点”等,在直播平台上以寻人启示的方式发布了原告的身份证照片,发布了原告的户籍地址及暂住地址。
  “被告的举动足以使浏览其微信朋友圈及直播平台的阅读者,将其发布的信息与原告进行关联,且信息直接指向原告,具有可识别性,所以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承办法官同时指出,被告频繁发布“同时交往多个男的”“做皮肉生意”等言辞指称原告,用讥讽、谩骂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贬损,其提交的证据资料亦不足以证明其所说言论内容属实,所以其言辞系捏造事实向他人进行散布,上述行为足以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虽然被告发布的上述言论已经删除,侵害已经停止,但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系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超出标准,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法官连线】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刚与小丽产生纠纷,并主张小丽对于纠纷的产生存在重大过错,小刚如认为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在朋友圈多次频繁发布原告的照片并使用不当言论,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认定其构成侵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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