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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视角看王振华案舆情

发布日期:2020-06-23    作者:郭天喜律师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吃瓜群众”一面嫌量刑过轻,二面嫌法定刑过低;被告人辩护人一审无罪辩护失败,寄希望于二审判决无罪。可谓一边海水,一边火焰。
一、舆论是监督,不是裁判标准,法律才是。
        舆论是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监督力量。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和阳光从来都是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力量。司法应该不排斥监督,理性对待舆论监督和各种涉诉舆情。 
        舆论是监督力量之一,舆论不是陪审团意见,更不是合议庭裁判者的意见,不是裁判规则,不能替代裁判规则。我国现行法中,只有合议庭裁判者意见能够成为裁判结果,“领导”意见逐渐被排除的法院判决考量因素之外。 
        法律才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规则。无论如何汹涌的舆情都不能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规则和依据。
二、法院判决经得起舆情议论。 
        惧怕舆论监督者多数自身不硬。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客观、公正,何惧舆论监督。 
        新世纪,社会飞速发展,司法也发展迅速,很多案件的处理体现了高超的司法水准,更多的案件不怕晒太阳,经得起“议论”。特别是近些年,一些司法案件直接引导了社会价值观念,斧正一些错误,彰显美德。 
        阳光司法才能确保公正。法院也应以平常心看待涉诉舆情 ,淡定审案,不惧怕舆情,不受舆情干扰,正常办理案件。
三、舆情对辩护是双刃剑,不可能一直是辩护的青龙偃月刀。 
        曾经有人借助司法局限于社会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借助舆论监督施压司法机关,意图借力实现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待遇,甚至实现某些非常诉求。在当时的背景下,其目的或多或少的有所实现。 
        社会透明度增加,司法改革逐渐走入深水区,司法人员业务水准也在大踏步提高,旧的极端做法可能不再无往而不利。不当曝光案件,舆情也可能成为砸自己脚的石头。首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法院处理更加谨慎,犯错机会更少,弹性更小,空间也就更小。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一旦形成某种程度的“结论”,改变难度几十倍,上百倍增加。把案件“做成公众案件”未必就好。
四、辩护忠于事实和法律,不为舆情干扰。 
        法院裁判案件要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这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春秋决狱”是对司法的破坏。舆论绑架司法更是对司法践踏。法院裁判案件首先要坐得正,经得起历史考验,不怕议论。 
        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同样要基于案件事实进行辩护,可以援引的规则只能是法律。不惧怕舆情,不依仗舆情,不惑于舆情。
五、不当发声有碍辩护效果。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本来已经引来一边倒的谴责,人们的愤怒之火大有吞噬涉嫌性侵未成年人女童的被告人之势。特别是,一审判决“从重”处罚与国外通例相比几乎“不疼不痒”,网民的失望与愤怒无以言表。被告人辩护人一则声明如同火上浇油,民众的愤怒陡增,不少专业人士也各自发出不同声音和异议。无论辩护人的本意是什么,已经不重要,其案二审辩护难度无疑陡增。 
        案件“答疑”关乎舆情,无关法院裁判案件本身。专注案件本身是必要的。案件“答疑”如果不能营造“有利于我”的舆论氛围,不答也罢。至于辩护人声名,不否认争议也是声名内容之一,但是案件辩护成功的声名更值得追求,更符合职业伦理。
六、司法案件是社会事件,个案要放在社会中考量社会效果,辩护不可能罔顾社会效果。 
        任何个案都是社会事件,都有浓厚的社会性。司法案件是人文社会的发生,对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社会的要求,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和惩罚,自然要考虑综合社会效果,对社会风气和行为的影响或指引。 
        这样说,可能有不少人会疑惑或者质疑。从源头说吧,法律制定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和产物。法律的价值就是调整社会秩序,法律必然要考虑法律实施以后的效果,对社会的调整效果。正是因为法律是社会化的产物,司法必须考虑社会效果。 
        法院裁判案件要考虑社会效果,辩护人辩护更不可能罔顾社会效果。辩护人不但要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还要有法官思维,要有检察官的思维,知道法官怎么看这个案件,知道检察官怎么看这个案件,知道如何赢得法官,如何“驳倒”检察官。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是社会工作,不同于自然科学里需要特定时候的“真空”和“绝对”环境 ,辩护人的辩护从来都是在错综负责的关系里寻求法律的最佳平衡点和利益最大化。
七、对未成年人涉性犯罪的法定刑有必要大幅度提高。 
        国际通例,严惩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动辄判处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监禁。中国礼仪之邦,重视贞操,但是对涉性犯罪惩处偏轻,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性犯罪惩罚乏力,这也是未成年人性权利屡遭犯罪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深究其社会根源,不难发现,一直以来,贞操是男人的权利,贞操只是女人的贞操义务。保护贞操,某种程度上在保护男人享有贞操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保护女人不受性犯罪侵害。性犯罪侵害女人贞操的多是男人。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痛恨失贞和侵犯贞操的犯罪,却又对性犯罪惩罚“不力”的根本原因。推卸点责任,那就是传统文化的法律化反映。 
        现代社会,“贞操”逐渐回归女性自主选择和自我实现,男人“权利”的色操逐渐淡化和消失,对性犯罪的惩罚更多的在回归对女性的保护。任何形式的对女性的性剥削都是不公平和被社会谴责的,尤其是避免性成为权贵的专利和玩物。 
        权贵已经优先享有了各种好的资源,包括性。一旦权贵再把脏手伸向未成年人,包括女童,其中被放大的是社会不公平,放大了权贵人性之恶,放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舆论一边倒痛恨超级富豪性侵女童,实属本能发声。 
        “南京彭宇案”的负面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不良示范效应虽经努力,仍未消除,“学雷锋”需要取证“自证清白”。我们翘首期待王案能经得起历史考验。我们更愿意相信法律公平和司法公正。当然,司法公正应当是建立在法律适用正确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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