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隆胸效果差医院需要赔偿吗,隆鼻失败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2020-06-24 作者:戴允丝律师
庭审查明,2015年,被告人赵某、陈某租赁他人房间开设美容院,在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微整形”业务。2015年底,赵某、陈某与王某某三人商议决定购进无进口批准文号的美容药品,通过向顾客注射美容药品的方式进行牟利。三人为此进行了严密分工,由陈某介绍顾客上门,赵某负责经营管理和对外宣传、王某某负责购买药品和进行注射。在王某某从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处购买无进口批准文号的美容药品后,便先后向程某等19人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MEDITOXIN(俗称“粉毒”)、玻尿酸等药品,并进行注射牟利。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二人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通过向顾客注射的方式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Meditoxin肉毒素(俗称“粉毒”)、BOTULAX(俗称“白肉”)、玻尿酸等药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陈某、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未经过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假药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从成分上判断确属假药的;二是依法按假药论处的。其中,按假药论处便包括“使用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本案中,被告人所售药品属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依上述规定,故应以假药论处。此外,承办法官还特别指出,销售假药罪并不要求该行为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罪名即告成立。
法官提醒,追求美属人之常情,也是个人权利,但是在“微整形”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健康安全为先,特别注意检查对方经营资质和从业资格,多对产品留个心眼,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举报。法官也警示相关从业者,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依法规范经营,切不可被一时利益冲昏头脑,更不要怀抱侥幸心理,否则定当追悔莫及。
相关法律问题
-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整容失败,不是想要的效果,怎么可以让医院 0个回答
0
-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整容失败,不是想要的效果,怎么可以让医院 6个回答
0
- 你好、整形失败找他们医院退款赔偿请问怎么给消费者维权?找哪里 2个回答
0
- 隆鼻失败后,怎么样向医院要求赔偿 5个回答
0
- 你好,我是在整形医院打了针,没什么效果我要怎么维权 7个回答
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