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发布日期:2020-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先生的父亲留遗嘱是在突遇车祸、生命垂危的情况下,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张先生一家三口虽然在老父亲立口头遗嘱的时候都在场,但其子既是未成年人,也是受遗赠人;张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则与受遗赠人(其子)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没有其他见证人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口头遗嘱不成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先生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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