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遗产继承 >> 查看资料

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发布日期:2020-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孝顺的张先生给老父亲报了一个旅行团,自己一家三口陪同一起去外地旅游。不料旅行车发生车祸,父亲受了重伤,只来得及对张先生说了一句话,“我的三个存折里存的钱都给你儿子。”就去世了。张先生和惟一的弟弟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把父亲的遗言告诉了弟弟,弟弟说:“谁知道是不是这么说的,我不相信。爸爸怎么会把遗产都给你7岁的儿子?这遗产必须平分。”随后,弟弟就到法院起诉了张先生,由于张先生无法提供其他遗嘱见证人,法院最终判决两兄弟平分遗产。

  张先生的父亲留遗嘱是在突遇车祸、生命垂危的情况下,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张先生一家三口虽然在老父亲立口头遗嘱的时候都在场,但其子既是未成年人,也是受遗赠人;张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则与受遗赠人(其子)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没有其他见证人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口头遗嘱不成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先生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人平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