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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逾期,存在暴力催收的话,是否可以主张名誉侵权赔偿

发布日期:2020-07-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成立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告是从事网络贷款的机构,原告向其运营的平台贷款,被告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收取服务费。因原告从被告处借的款未偿还,构成违约,被告向其催收借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同意当期出现逾期情形时,被告有权将原告的个人资料及具体违约、欺诈情形披露给出借人、录入黑名单系统、提供给第三方催收机构或者向原告提供的联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发布,故被告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向其催收借款符合双方约定,并未构成对原告隐私的侵犯。 
        “17XXXXXXXXXXX河南周口”的手机用户向其本人发送的催收短信内容虽超出一般常人的容忍限度,但该短信只是向原告发送,并未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亦未向公众及媒体公开从而降低社会对原告的正面评价,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况且原告未举证予以证明该“17XXXXXXXXXXX河南周口”手机用户系被告方工作人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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