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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协议限制的开源代码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黄雪芬律师
GPL协议限制的开源代码

GPL协议是指在自由软件所使用的各种许可证之中,最为人们注意的也许是通用性公开许可证。GPL协议最主要的几个原则:
(一)确保软件自始至终都以开放源代码形式发布,保护开发成果不被窃取用作商业发售。任何一套软件,只要其中使用了受GPL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的源程序,并向非开发人员发布时,软件本身也就自动成为受GPL保护并且约束的实体。也就是说,此时它必须开放源代码。
(二)GPL大致就是一个反版权的体现。你可以去掉所有原作的版权信息,只要你保持开源,并且随源代码、二进制版附上GPL的许可证就行,让后人可以很明确地得知此软件的授权信息。GPL精髓就是,只要使软件在完整开源的情况下,尽可能使使用者得到自由发挥的空间,使软件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无论软件以何种形式发布,都必须同时附上源代码。例如在 Web上提供下载,就必须在二进制版本(如果有的话)下载的同一个页面,清楚地提供源代码下载的链接。如果以光盘形式发布,就必须同时附上源文件的光盘。
(四)开发或维护遵循GPL协议开发的软件的公司或个人,可以对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也就是说开发者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不得将源代码与服务做捆绑或任何变相捆绑销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摘抄的“基于DBUS开源组件的自动生成代码是英国公司使用了受 GPL 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的源程序的基础上开发的,按照GPL协议,英国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换句话说,该源代码为开源代码,不具有非公知性,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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