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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20-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所谓区际冲突法,或称区际私法、准国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区际冲突法是以区际法律冲突之解决为对象,因此,了解区际冲突法有必要先探讨区际法律冲突。

  一般说来,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即是一个法域。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这个国家就是“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正是多法域国家的产物。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特征如下:

  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冲突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法律冲突,那么它就不是区际法律冲突,而是国际法律冲突了。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一国内部如无两个以上的法域,则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法律冲突。既然在一国内部各法域是平等的,各法域法律制度是平等的,那么,各法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必然是横向的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决定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是其核心内容)的关系。对此,理论上有区别说、相似说或同一说、折中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与这三种理论相适应,也存在三种类型的实践:

  (1)区别实践。一些多法域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将国际私法和区际冲突法区别开来,把两者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主要有过去的波兰、苏联和南斯拉夫等。

  (2)等同实践。英美普通法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区际冲突法和。国际冲突法不加区分,都称之为冲突法,同时适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3)折中实践。一些多法域国家在立法实践中,或者将区际冲突法规范和国际私法规范规定在同一法律之中,并且以区际冲突法规定为主,还规定,对于含有国际因素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区际冲突法的规定,或者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原则,但同时对于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中的特殊问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

  值得说明的是,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虽然相似,但其区别也不容忽视:

  (1)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2)两者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的任务是解决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国际私法所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则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3)两者的法律渊源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内法,而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国内法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两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主要体现多法域国家处理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的政策,而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则更多地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

  (5)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国际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必须考虑到国际因素,必须受制于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则不必,而只会受制于其所属多法域国家国内的具体情况,并更多地受到所属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制约。

  (6)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连结点,常常用作确定当事人属人法的依据;而在区际冲突法中,除了在少数联邦制国家,由于它们承认本国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所属成员国国籍,国籍作为连结点仍有一定意义外,在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第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上的适用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狭小些,而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第三,在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等问题上,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也有所不同。如英国上议院(即最高法院)在处理涉及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件时,无须当事人举证来查明英格兰或苏格兰的法律。而对于国际性案件,当事人则有义务证明外国法。第四,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按照1926年波兰区际私法第9条,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只限于在波兰有效的法律。第五,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来说,在多法域国家内,各法域都会承认和执行其他法域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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