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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国际民事诉讼诉讼保全

发布日期:2020-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方法。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特别是涉及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案件,通常争议金额较大,诉讼时间长,所以更有必要通过诉讼保全制度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得到承认与执行。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制度均有规定。诉讼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对于保全问题,我国法院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105条的规定加以处理。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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