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诉请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
确认股东会决议之诉是否具有可诉性?对于这个问题,虽然从裁判观点和立法探究总体而言,较为倾向于认定不可诉,但并不能直接就此一概否定。
1 . 从裁判观点角度分析
目前,各地法院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不具有可诉性的居多,但从判决时间来看,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判决思路。而且,尽管直接判决可诉的案例中并无最高法院的案例,但笔者亦检索到在一则最高法院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328号中,最高法院并未反对受理确认决议有效之诉,其仅就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并最终确认决议有效。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做出的(2019)最高法民再3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不具有可诉性且进行了说理分析,自2019年12月31日后至今的案例仅有1例与我们问题相关的有效案例且最终判决结果为不可诉,因此最高法院的前述判决生效后,是否将使各级法院的裁判思路获得基本统一尚未可知。
2 . 从立法层面角度分析
从《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载明了确认决议有效之诉这点可以看出,立法并未将其遗忘,为何最终出台的正式稿又将其删除?笔者认为,可能系立法人员存在如下几点看法:①决议本身有效,防止滥诉浪费司法资源:公司决议自做出之日起本来就是有效力的,如果没有人对公司决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就不需要特意确认其有效。②防止过度干预公司自治:公司自治和加强股东权利保护这两个制定解释的目的在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很显然立法人员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选择了更注重维护公司自治,依据公司自治规则判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③已有的救济方式已经足够:异议股东可以通过撤销、无效、不成立之诉予以救济,无异议股东可以提给付之诉,请求履行决议、损害赔偿等,这些措施已经足以救济投资者权利,无须再增设确认有效之诉。
因此,虽然立法人员最终基于防止滥诉和维护公司自治等原因,删除了确认决议有效之诉的规定,但亦未明令禁止,立法对于确认决议有效之诉的可诉性尚留有一定空间。另外,立法目的除了防止滥诉、尊重公司自治还有保护股东权利,若未来此类纠纷增多,届时为了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需要,立法极有可能对确认决议有效之诉做出明确规定,至于规定可诉还是不可诉,可能需要根据届时的社会情况进行规定,以更好平衡立法目的的冲突。
3 . 从诉的利益角度分析
认定某一诉求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诉的利益,当前认定确认决议有效之诉不可诉的裁判观点的主要理由,归根结底系认为其不存在诉的利益,而认定可诉的裁判观点则一般对该诉的利益进行了探究并最终认可了诉的利益。因此,若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欲提此诉,虽然较大可能不被法院受理,但若能关注诉的利益并做出较为充分的举证,那么就还存在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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