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生活困难补助费是什么标准?
发布日期:202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1937 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动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2)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3)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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