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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ST安通,600179)被证监会处罚,股民索赔启动

发布日期:2020-07-13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安通控股(*ST安通,600179)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2020年7月8日,安通控股(*ST安通,600179)公告收到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股民索赔正式启动。
经证监会查明,安通控股(*ST安通,600179)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金额累计达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余额399,947.93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454.43万元,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130,872.4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安通控股(*ST安通,600179)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7年2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安通控股(*ST安通,600179)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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