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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复制的伪卡盗刷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害人是银行,而非持卡人

发布日期:2020-07-22    作者:张梅律师
       在持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银行终端设备因无法识别伪卡,通过验证并交付财产,该交付违背持卡人意愿,所交付的不是银行代为保管的持卡人财产,而是银行自己的财产,故所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银行才是被害人,持卡人无需为此还款。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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