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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20-07-24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20年5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持刀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于2020年3月在马路上对被害人刘某某持刀进行威胁后抢走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0元。后李某某又行至另外的马路上,持刀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威胁、恐吓,随后将赵某某刚刚解锁正欲骑行的公共自行车一辆强行骑走,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元。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第一检察部办案组审阅了案卷材料,发现嫌疑人虽然在多次侦查讯问笔录中均表示认罪认罚,但是案件仍然存在一些有违常理、有异于其他持刀抢劫案件的情形。比如,嫌疑人为何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抢劫?为何其作案地点都选择闹市区?为何其抢劫的财物均是价值不大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公共自行车?嫌疑人主观上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带着这些疑惑,办案组坚持实质审查、亲历审查,多次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以及证人,多次与侦查人员就案件细节进行核实、沟通。经深入审查全案证据,办案组发现本案事出有因。原来,嫌疑人在半年前刚刚离异,但其仍深爱着自己的前夫。离婚一事对嫌疑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嫌疑人此后精神异常,且出现了被害妄想症状。案发前,嫌疑人随身携带菜刀并非出于抢劫目的,而是为了“防身”。当时,其知道了前夫的具体住址,想去寻找前夫。她先是向路人求助,遭到拒绝后,为发泄情绪、引起围观、制造影响,才连续实施了两起持刀随意拦截、恐吓、殴打他人的行为(其中,嫌疑人对第二名被害人实施了一次挥刀伤人的动作,但并未造成被害人受伤)。后经依法鉴定,嫌疑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办案组经自行补充侦查后另查明,案发时嫌疑人虽然先后抢走了电动自行车、公共自行车各一辆,但其骑行使用时间相对较短,且在此后均将车辆直接扔在了路边。 
        鉴于此,办案组认为,嫌疑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看似“持刀抢劫”的行为,但因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并非抢劫犯罪,究其本质仍系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故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考虑到本案嫌疑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加之两名被害人均已表示谅解,办案组认为本案无逮捕必要。后办案组从五个方面详细列明不捕理由,并提前就不捕理由与侦查人员当面沟通,针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一一进行解答,消除了检警分歧,促成了双方共识。 
        2020年5月13日,我院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与此同时,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在完善部分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我院向公安机关的释法说理及时、充分、有效,检警之间协作配合顺畅,该案未出现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情况,有效减少了办案环节,减少了“件数”。 
        2020年6月11日,在距离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公安机关即以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大大缩短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6月11日受案后,北京新发地疫情来袭,办案组坚持办案与防疫两手抓、两不误,第一时间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后主动与法援律师联系,将卷宗材料光盘进行邮寄,为律师在疫情期间阅卷提供便利。与此同时,积极听取被害人、法援律师关于案件处理以及程序适用等意见,让被害人、法援律师充分、有效参与到案件中来。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本院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于2020年7月8日对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嫌疑人对检察官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会积极就医治疗。嫌疑人的家属也向检察官作出承诺,今后会加强对嫌疑人的看护教育,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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