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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同饮者如何担责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小章万万没想到,一次平常的饭局,却让自己坐到了被告席。曾经亲密无间的好同事,现在却在法庭上势不两立。同时伤心欲绝的还有痛失亲人的李某一家。
       “兄弟们,下班一起约个饭吧。”今年2月的一天,刚刚下班的小章想着一帮好同事好久没聚了,便在微信群里喊大家一起搓一顿。“好呀,好久没喝酒啦,我们三个人搭下你的车……” 
       群里9个同事都积极响应,老何等三人便坐小章的车一起前往城区的某饭店。 
       觥筹交错中,大家兴致高昂,老何好几杯缸米黄下肚。酒席接近尾声,小章要去KTV唱歌便让没喝酒的同事开车顺带下,老何说“我也搭一段顺风车吧”。到达目的地后,众人散去,同事嘱咐老何打车回家吧。 
       老何没把劝阻当一回事,晃晃悠悠步行到自己停车的地方,心存侥幸觉得自己车技好喝了酒也不碍事。 
       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在回家的途中,老何驾驶的小轿车与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李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老何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没有责任。事后,老何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随后,老何将9名共同聚餐者起诉至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与自己一起共同饮酒,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没有安全护送原告到家,造成原告醉酒之后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重伤医治无效死亡,应承担40%的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饮行为是共饮者之间组织的集体性活动,同饮者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将原告老何送至指定地点后嘱咐其回家的时候要打车回家,并且原告老何赴宴时并未开车,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有车辆停在何处,也未听说原告老何要开车回家,九名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案件背后的教训很惨痛很深刻,一个生命的逝去本可以避免,一次愉快的聚会本可以成为美好的回忆。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宣传语要时刻谨记。 
       司法审判蕴含着法律价值的冲突、人文主义的弘扬、道德风险的评估和社会导向的确立。通过审判传达出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从而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该案在判决中维护了尽到照顾提醒义务的共饮者的合法权益,驳回了饮酒驾车者转嫁逃避责任的诉求,形成了鲜明的导向标,以专业与情怀为裁判注入力量和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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