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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后合伙后合伙财产抵偿不了全部债务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7-30    作者:张国权律师
合伙企业因经营苦难、亏损、破产等原因,导致企业解散的,是常有的事情。合伙企业解散,要依法进行清算,这时合伙企业清算后,得到的结果往往是仍有债务未清偿,这种情况下,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直到债务清偿完毕。
  当合伙企业解散,依法清算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根据《企业合伙法》规定,合伙人要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剩余债务,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合伙企业解散后,经合伙企业清算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解散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同样要清偿剩余债务,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合伙企业提出清偿请求的,原合伙人就无需承担清偿该部分债务的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要是事后追偿困难的,建议及时跟对方协商解决,要是协商解决不成的,没办法了也只好走法律途径,要碍于合伙人的面子不好处理的,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代理。
  当然了,对合伙人而言,要是对债务承担不满的,又协商不成的,同样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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