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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处于按揭贷款的分割方法

发布日期:2020-07-30    作者:许仙凤律师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对于该类房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购买按揭房离婚时的分割情况 
       (1)婚前一方已交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书的。应视为婚前财产的转化,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为宜。 
       (2)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首付款以及贷款还款都是结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婚前一方已支付购房的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和部分贷款),婚后,仍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完剩余贷款的,婚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4)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和部分贷款),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剩余贷款的,婚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这种情况下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是在婚前,但房屋应属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分割房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由于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从房产的市场价值中扣除,然后再对房产予以平均分割。 
       (5)婚前一方支付部分款项,婚后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又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剩余贷款的,但是离婚后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获得所有权应当视为一方取得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在离婚时没有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不代表房屋的全部价值就属于一方所有,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增值价值和共同偿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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