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继承的房屋被一个继承人使用,能起诉支付使用费吗?
发布日期:2020-08-07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七的产权份额,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仅为霍某某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却占有和使用案涉房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粤01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次日即2018年6月29日起向其支付7/8产权的房屋使用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原告依据前案的评估报告要求被告按每月每平方米37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被告亦对该标准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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