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如征收青苗补偿款各一半可以吗?
发布日期:2020-08-14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麦某上诉认为《承包耕地合同协议书》第四条关于“其补偿办法按征用时每亩青苗补偿款的50%给承包方,其余一切不做补偿(承包方要付征用当年的承包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此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麦某作为案涉土地的承包人,对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本享有所有权,有权获得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麦某与南某六社约定50%的青苗补偿款归其所有,其余一切不予补偿,该约定属于麦某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处分,可视为麦某放弃除50%青苗补偿款外的其他补偿款,上述合同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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