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宣告失踪?
发布日期:2020-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其中,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如果仍然没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音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依法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果确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做出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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