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房屋拆迁安置利益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丁海英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共同居住在872号房屋。1989年12月17日女儿张乐出生。2000年11月二人离婚,双方自行分割并履行了共同财产的分配。200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了一套公房,并将房屋转租以获取租金,原告欲以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要求。为了阻止原告起诉,200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条》,承诺872号房屋拆迁时,开发商如向被告补偿拆迁安置房,被告给原告一套一居室作为补偿。2017年872号拆迁,被告选择获得近千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金,意图逃避给原告一室一厅的承诺,原告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恶意阻止《承诺条》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承诺条》生效条件已成就。鉴于被告未获得拆迁安置房,原告同意被告按照市场价补偿相应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建国向原告丁海英支付购房款300万元。
被告张建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诺给原告房屋的字条不是我写的。原告所述结婚离婚时间属实,我们离婚是原告提出的,当时我不愿意离婚,原告净身出户也要离,是经法院调解离婚。872号院房屋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2016年拆迁时我与原告已经离婚十几年,拆迁与原告无关。
二、法院查明
原告丁海英与被告张建国于198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张建国系再婚,2000年11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三、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分割并已履行”。2003年3月24日张建国向丁海英出具字条一张,该字条内容为:“872号分房后给丁海英一套一居室,25号早去办公证,立字人:张建国。今晚(3月24号)把股票交还”。
2016年11月18日,张建国与x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约定张建国(乙方)被腾退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位于872号,安置人数为2人,分别是张建国、张乐;张建国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应得的腾退补偿安置费为10598254元。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丁海英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建国向丁海英出具的字条内容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根据该字条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张建国在拆迁分配回迁安置房后,赠与丁海英一套一居室,该字条的赠与意思表示明确。原告丁海英主张被告张建国因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防止丁海英起诉而给予丁海英的一种补偿,应属于带有补偿性质的合同,缺乏证据支持,法院对此无法采信。因此法院认定该字条内容应为赠与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张建国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时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未取得回迁安置房,且张建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现原告丁海英主张被告张建国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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