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之诉北京星跃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施XX,男,197X年1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区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30322XXXXX1300825,联系电话:136XXX28772、15327446830。
代理人 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徐
被告:北京星跃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16层1609(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484),法定代表人:姜喜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FPGP3T,联系电话: 010-60315599、010-60315569。
第三人:北京金竹泰和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品园1号楼5层589,法定代表人:芦军志,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261548B,联系电话:010-5970**** .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影《麦子的盖头》宣传发行协议,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2万元,并按年化收益率5%从2019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分别于2019年5月8日共计出资人民币12万元认购了被告北京星跃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发行的电影项目,并签订了《电影《麦子的盖头》宣传发行协议》,双方约定:“如此项电影不能在2019年11月30日前上映,则甲方按乙方出资金额并加上年化5%收益,于2019年12月30日前对乙方的份额回购”。原告签订协议即支付被告12万元投资款,截止到目前该影片没有上映,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投资收益,也没有收到被告逾期上映的回购款。经原告查询,《麦子的盖头》第一出品人为第三人北京金竹泰和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该项目版权收益应该归第三人所有,被告并无该项目版权收益权的情况下就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所谓分红,被告也没有回购原告投资份额,致使原告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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