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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之诉之诉成都顺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20-08-22    作者:徐涛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X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XXX074号,身份证号码:13043419X001062432,联系电话:1XX31005975 、15327446830。 
        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徐涛 15327446830 
        被告:成都顺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环球中心W6-11-20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1栋13楼13号),法定代表人:李木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912599655,联系电话:18308146710。 
        第三人:深圳市金蔷薇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H馆4层,法定代表人:张世保,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275X6,联系电话: 18102817627 、0755-2589264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5万元,并按年化收益率8%从2018年10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出资人民币伍万元认购了被告成都顺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发行的电影项目,并签订了《院线电影项目《灵魂的救赎》合作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如此项电影不能在2018年11月30日前上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市场变更上映日期晚一个月;影片因自身因素无法上映,甲方以8%的年化利息回购乙方投资份额”。原告签订协议即支付被告5万元投资款,截止到2019年1月11日该电影项目才逾期上映,截止目前,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投资收益,没有收到被告逾期上映承诺的回购款。经原告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灵魂的救赎》第一出品人为第三人深圳市金蔷薇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该项目版权收益应该归第三人所有,被告并无该项目版权收益权的情况下就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所谓分红,被告也没有回购原告投资份额,致使原告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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