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侵权证据,照样打赢官司
[案例]
“没有”证据能打官司吗,一般人们肯定都说不能,可对于作了多年的生意的梁某来说,“没有”证据不但能打官司,而且最终还能胜诉并当庭拿到所有的赔偿款。提起自己的这个案子,梁某至今还感叹不已。
作为村里比较有生意头脑的梁某,近几年一直在家乡做模具生意,由于经营得当,生意相当红火。2002年,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梁某决定到外地采购先进的生产设备以提高生产效率。当年6 月,梁某带上多年的积蓄,亲自到浙江某生产厂家选购了一套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梁某当即向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双方约定两个月后交货。临回家前,梁某口头委托生产厂家代办设备的运输手续,所有运费由梁某承担,生产厂家满口答应,表示一定办到,梁某对此十分高兴。两个月很快过去了,生产厂家按照约定将设备交给了浙江当地一家托运公司 进行运输,并以梁某的名义代办了相关运输手续。浙江的托运公司收到设备后,很快在路上拦截了一辆刚刚去南方送完货返回石家庄市的货车,委托这辆货车顺路将设备拉到石家庄,托运公司同时电告梁某在第二天下午到石家庄市某车站接货。梁某喜出望外,想到新的生产设备一旦投入生产,自己的生产规模一定会再上一个台阶,可以好好大干一场,于是梁某立即雇了一辆大货车,第二天一早就赶到了石家庄某车站。等到下午五点多,承运设备的大货车终于赶到了石家庄某车站。看到车上拉的确实是自己订购的设备,梁某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浙江的托运公司在石家庄的车站上设有代办点,由于设备比较重,于是代办点召集了所有的职工帮助卸货,但设备实在太重了,虽然费了很大的劲,但仍无法将其从车上卸下来。由于设备上有好多精密仪器,梁某担心被摔坏了,加之天色已晚,于是在和代办点商议后,大家决定第三天一早再卸。当天晚上梁某将雇的车开到载运设备的货车旁边,晚上自己和司机就在雇的车上休息。由于累了一天,梁某很快就睡着了。
第三天一早醒来,梁某发现车外人声嘈杂,下车一看,只见一辆叉车正将自己的设备从石家庄运货的大货车上往下卸。梁某于是赶紧下车问这是怎么会事。旁边有人告诉他说,由于设备太重,因此找来了一辆专用的叉车帮助卸货。梁某恍然大悟,于是赶紧四下帮忙照看。这时只见叉车将设备高高地从大货车上举起来,一点点往梁某所雇的大货车上挪,站在一旁的梁某的心也随着悬起来,生怕设备掉下来。谁知越怕事就越出事,由于叉车司机在向上托举设备时未掌握好平衡,就在设备即将装到梁某所雇的车上时突然掉了下来。梁某当即吓坏了,赶忙跑到设备旁边检查,发现大部分仪表已经严重损坏,梁某立即找到托运公司的代办点交涉。但代办点人员认为自己公司的任务是用车将货物送到石家庄,现在货物已运到了石家庄,因此他们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发生任何损失托运公司都概不负责;设备是叉车摔坏的,因此代办点让梁某去找叉车交涉。梁某一想也有道理,于是赶紧找叉车司机,但找遍整个车站,却发现只有叉车停在原地,叉车上的司机已不知去向,原来叉车司机看事情不妙,早已偷偷溜走了。梁某无奈找到石家庄的大货车司机,可该司机说他不认识叉车的人,也与这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自己公司有事必须马上开车走,否则造成停运损失由梁某负责。梁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只好再次找到代办点。梁某认为叉车系代办点雇的,因此代办点应对叉车的行为负责。哪知代办点的人员却说他们根本不认识叉车方面的人,不知道是谁雇的叉车。梁某问周围的人是谁雇的叉车,可周围的人都摇头说不知道。这时代办点人催促梁某赶快缴纳两千多元的运费,否则就不让梁某把设备拉走。就在双方交涉时,石家庄的大货车司机已经强行把货车开走了。梁某无奈只好给浙江的生产厂家打电话说明情况,要求生产厂家向浙江的托运公司交涉。生产厂家了解完情况后表示他们只是应梁某的要求代办托运,他们无法跟托运公司交涉,要求梁某自己解决,并从此再也不接
眼看着用自己多年积蓄买来的设备化作一堆废铁,而自己又不知道到底应该由谁赔偿,梁某蹲在地上抱头痛哭。看着自己的雇主发生这样的事情,而且各方又如此的推卸责任,梁某所雇司机提议他找律师咨询。司机一番话提醒了梁某,一辈子没打过官司的他决定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但考虑到浙江的生产厂家和托运公司距离石家庄太远,如果起诉他们花费太大,因此梁某在聘请律师时特意提出以在石家庄的代办点、叉车、石家庄的货车司机等三方为被告起诉,以减少自己的诉讼费用。
在调查取证阶段,梁某的律师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1、摔坏设备的叉车到底是谁雇用的梁某不清楚,叉车车主是谁梁某也不清楚,叉车目前在哪里梁某亦不清楚;2、设备是否系叉车摔坏的在当时已无法查证。经过慎重分析,律师建议梁某以浙江的托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梁某认为托运公司已经将货物安全运到了车站,而自己又不能证据是托运公司的代办点雇的叉车,因此法院应该不会判令托运公司承担责任的。况且起诉浙江的托运站,即使胜诉了将来执行也很困难。经过反复考虑,虽然满腹疑虑,但梁某还是听从了律师的建议,以浙江的托运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果然首先要求梁某提供有关叉车的线索,梁某自然是无法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经过合议决定继续开庭审理。由于设备系叉车摔坏的,而自己又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梁某对自己能否胜诉没有任何把握。但承办律师却对案件表示出很强的信心。果然,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未能查明叉车车主的情况下,仍以托运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交货义务为由判令其赔偿梁某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托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托运公司的代理人庭下当即表示愿意与梁某和解。最终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由托运公司赔偿梁某全部直接损失,双方很快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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