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商标作菜名小吃店店主要赔偿
“伤心凉粉”到底是商标还是一个菜名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伤心凉粉”是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禁止被告廖某在其经营的小吃店使用。
2013年6月,四川省伤心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重庆瓷器口有一家名叫“碗碗香面庄”的小吃店在其店内外多处使用自己“伤心凉粉”的商标,遂将该店店主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4万元。对此,廖某则认为,“伤心凉粉”是民间通用小吃类菜品名,自己经营的凉粉里是因为加了小米辣,才命名为“伤心凉粉”,属合法经营,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伤心食品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一系列与“伤心”有关的商标,包括由“伤心”文字、“SHANGXIN”拼音、圆形图案及云彩图案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伤心凉粉”文字及拼音组成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淀粉产品、粉丝(条)、食用冰粉、小吃用冰、豆粉等。同时,该公司还注册了“客家伤心”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淀粉食品、粉丝(条)、通心粉等,核定服务项目为:自助餐厅、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餐馆等。案件审理时,该公司注册的一系列商标都在有效期内。
2009年3月,伤心凉粉获得“第23届中国成都国际桃花节十大名小吃”称号;2010年11月,获得第七届中国国际美食旅游节组委会、成都市美食之都促进会“经典菜品奖”。2012年1月,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证明“客家伤心”文字商标为成都市著名商标。
廖某为个体经营户,未起字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日用百货零售,实际经营的是餐馆。其店门面的招牌是“碗碗香面庄”和“手工酸辣粉”,招牌的下方悬挂了几个小牌子,其中一张内容为“中华名小吃伤心凉粉”,店内还张贴一张关于“伤心凉粉”的简介。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的行为侵犯伤心食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廖某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小吃店使用“伤心凉粉”字样,赔偿伤心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官说法■
“伤心凉粉”不是通用菜名
对于被告称“伤心凉粉”是民间通用小吃类菜品名的说法,该案承办法官说,“凉粉”是一种小吃的通用名称,而“伤心”则一般形容人处于某种悲痛情绪的状态。伤心食品公司将消极的、具有负面情绪含义的“伤心”文字用于积极的商标中,反而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极大地增强了商标的识别度,因此相对于“凉粉”、“客家”等其余要素而言,“伤心”明显具有更强的显著性,是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
廖某所经营的小吃店所制作、销售的凉粉,与伤心食品公司注册的系列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粉丝(条)”构成同种商品。其在小吃店门口悬挂“中华名小吃伤心凉粉”牌子,在店内显眼位置张贴“伤心凉粉”的简介,突出“伤心凉粉”字样,指向的是凉粉这种食品,目的在于招揽顾客,起到了宣传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廖某的这种商标使用,与伤心食品公司注册的商品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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