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之美好生活权
发布日期:2020-10-09 作者:赵双剑律师
我这次带过来一本书,本书的编辑也在现场,她很辛苦,我非常感谢她。首先讲一下这本书的体例,我把人格权的分类作为一般规定,包括生物性人格权、社会性人格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法益保护权、逝者和民族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权。我的这种分类之前从未有过,我现在说的这个题目——人格权之美好生活权,也是我想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上提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提出一个“美好生活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制度美好、立法美好、行政美好、司法美好和环境美好。
首先是制度美好。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如果社会制度不美好,人就不会感到幸福,比如在奴隶制度中,人是法律的客体,没有人格权可言。反之,如果社会制度很健全很文明,那人就会很幸福。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坏人不能干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也得干坏事。
其次是立法美好。我们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把保护人格权放在首位,我们的一切法律都应以保障人权为中心。民法的现代化意味着要把人格权放到战略高度。过去我们国家贫弱的时候,活着是硬道理,生存下来就是我们的硬道理。但现在的物质生活非常丰富,那就要追求美好生活,所以要把人格权放在首位。立法美好,法律一定要注意保护人格,要把人放在主体地位,不要把人作为客体。
第三个是行政美好。这个主要指的是正当法律程序,行政一定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比如说前一阵子讨论公安的违法执法问题,提出行政相对人要先配合后申诉。我认为如果你执法违法了,那么你就应该立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行政美好主要就是指要有正当的法律程序。
第四个是司法美好。我讲的美好生活权的这项内容,都是跟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息息相关的,谁也逃不过的。就像池子里的鱼,如果池子里面的水污浊了,谁都很难独善其身,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只不过现在你没有打官司,一打官司,你就知道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所以,我提炼出对司法公正的美好追求,特别是把侵犯司法公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列出来了。这部分我是很用心地在写,写的很具体。第一个例子是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事实认定。好多案子都是没有直接的证据,事实却直接出来了。第二个例子是作出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相互矛盾。第三个例子是法院对法律事实作出的认定前后矛盾。比如说我收集的一个案子。同样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起诉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合同没有成立,让当事人恢复原状。后来法院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同一个合议庭,前面说合同没有成立,后面又说合同成立,这不是把当事人主体客体化了吗?这明显就是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第四个例子是故意适用不是本案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比如说,应当适用相邻关系有关法条的却适用其它法条;把侵权法律关系当作合同法律关系来对待等等。这种情况是很多的。第五个是故意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焦点事实不进行审理。在我收集的很多案子中,当事人起诉这个,法院却判决那个。当事人没有起诉这个,法院却判决这个。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第六个例子是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丧失获得救济的机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提出来的一个申诉条件就是“违背法定程序”。比如说送达,现在好多法院都不给当事人送达,就直接贴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当事人到被执行的时候才知道。那这个救济程序怎么发挥作用呢?相当于被告没有参加一审二审的权利,案件就直接进入到执行阶段了。这就把当事人客体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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