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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

发布日期:2020-10-13    作者:丁嫣律师

1.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份,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等);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 
        4.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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