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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干货】超全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指引

发布日期:2016-08-12    作者:单义律师
【尚法干货】超全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指引 2016-08-10 尚洁 尚法联讯
文/尚法团队 尚洁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为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被害人告诉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2.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1.(1)自诉人提起自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2)关于自诉人提交自诉状的说明:
第一,刑事自诉状是公民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时使用的文书。
第二,当事人基本信息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第三,案由及诉讼请求写明请求判处被告的罪名和刑罚。
第四,事实和理由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事实与起诉的法律依据。
第五,自诉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第六,证据目录写明提交的所有证据。
 
(3)刑事自诉状格式文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自诉状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自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1.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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