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只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0-10-18 作者:丁嫣律师
1.陈某卿与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浙10民终430号
本院认为,涉案楼盘的地下车位有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非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由合同约定属于出卖人所有并无不妥。虽然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非战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人防车位享有一定的物权权能。
2.高某与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7)辽02民终981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1月25日向高某出具的《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第1号)载明的内容,案涉车位所在的大连某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万科城置业公司可优先租赁使用,且该公司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用途为地下停车场。
3.赖某生、胡某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17)粤06民终12082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涉案人防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平时由投资者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使用、管理及收益。(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开发商车位可以任意出售吗
- 公司解散纠纷办理指引
- 为缔结婚姻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能否要求按照购房的出资比例返还?
- 劳动合同中“离职不付”条款的司法规制
-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 刑事案件流程是怎么走的
- 抖音快手短视频中短剧内容涉嫌侵权风险法律问题解析
- 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相邻权纠纷不一样
- 妻子和人私奔怎么办离婚
- 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因自身疾病突发死亡,雇主应当承担一定
- 车辆贬值费用一般不支持
- 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需要在什么时间提出异议?
-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发生劳动争议到哪里主张权利?
- 律师在数据资产入表这一蓝海法律市场中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 离婚时如何争取离婚家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