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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只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0-10-18    作者:丁嫣律师

1.陈某卿与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浙10民终430号 
       本院认为,涉案楼盘的地下车位有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非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由合同约定属于出卖人所有并无不妥。虽然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非战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人防车位享有一定的物权权能。 
       2.高某与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7)辽02民终981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1月25日向高某出具的《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第1号)载明的内容,案涉车位所在的大连某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万科城置业公司可优先租赁使用,且该公司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用途为地下停车场。 
       3.赖某生、胡某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17)粤06民终12082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涉案人防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平时由投资者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使用、管理及收益。(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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