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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破解?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张颖律师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予以变更、追加的案件。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难点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执行当事人,属于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扩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如何确保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 
        (一)债权转让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认定难 
        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有利于提升不良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的处置效率,但部分申请执行人因其尚处于清算程序或存在未结诉讼,债权转让存在转移资产、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实践中,对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难以认定。 
        (二)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及责任范围认定难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通常在执行程序中以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瑕疵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认定,不仅要结合证据审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还要综合考虑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依法清算认定难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注销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将无需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公司已进行依法清算。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公司是否依法清算,以及登记文件中关于“未了事宜”的认定与理解存在分歧。 
        (四)追加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认定难 
        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无偿划拨给第三人,第三人以此作为出资设立新的公司并登记为股东。由于对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是该第三人还是新设立的公司存在分歧,实践中对被追加主体的认定易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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