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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国际私法考点小结

发布日期:202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已经开始复习,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一些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的复习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1、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是本国人,否则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2、司法实践中,对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的适用居住地法。

  3、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为住所。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有: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为准;

  C 、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5、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不是主要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我国法人以它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最惠国待遇属于不歧视待遇。

  7、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

  8、法律冲突规范的范围,也成为连接对象,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部分。

  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指明其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部分,一般是后面部分。系属公式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等。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供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链接点分为

  A 、客观连接点(住所、国际、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主观连接点(主要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B 、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涉及过去行为的或事件的连接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动态连接点(是可变的连接点,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9、各国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物所在地法。

  10、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住地位连接点,行为地不是属人法的连接点。

  11、在区际冲突的国家,实体法的确定,依照该国国内冲突法确定;如果该国法律未规定的,直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联系地区的法律。

  1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注意: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该实体法没有经过冲突规范指引援用。

  13、识别产生的原因:

  A 、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

  B 、相同的法律术语表达不同的含义、内容;

  C 、相同的法律问题划入不同的法律部门;

  D 、一国的概念为他国没有或必须进行类推。

  注意: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不是识别产生的原因。

  二级识别是英国学者威希尔提出的识别理论,目前没有一个国家采用。

  14、先决问题与识别的区别在于:先决问题是处理一个法律关系时,首先要确定的这一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成立。识别是在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确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所以,在涉外债权案件中,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不是一个先决问题,而是一个识别问题,理由在于这是确定债权的性质。如果是判断是债权还是物权,则是一个先决问题,理由在于这是决定债权是否成立。

  15、我国不承认反致。

  16、反致和转致的相同点:

  A 、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作了不同的规定;

  B 、根据冲突规范最先指出适用的那个准据法没有适用。

  17、赞同反致的观点:视为域外国法律完整性的体现;会扩大了内国法的适用的管辖范围;可以使各国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作出相同的判决。

  18、反对反致的观点:违背了法院地的主权原则;于实际不便;恶性循环。

  注意:适用反致扩大了适用外国法的范围,从而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有利于防止受案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说法,是反对反致的观点。

  19、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一种独特的做法,其特点,法院应当假定自己是外国法院,并在此基础上来处理反致问题。

  20、外国法根据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法院地法或与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另一国法律。

  在我国是适用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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