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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法律规避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规避(evasion of 1aw),又称为诈欺规避或欺诈设立连结点 (fraudu1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它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A. 当事人主观上故意; --主观
B. 被规避的是强制性法律; --对象
C. 通过改变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因素这一方式;--方式
D. 客观上已达到目的。--客观
2、法律规避的效力
A. 规避内国法 B. 规避外国法 C. 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行为是否有效,这里也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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