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查看资料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氛围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排除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使得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债务清偿缺少规范,难与国际接轨,必须作出适当的扩充,但学术界在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观点不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不适用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

  第四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