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保护合法权益
上诉人沈阳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汉华XX(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9-07-18
浏览:18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终6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忠,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XX(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上诉人沈阳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XX(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汉华XX(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沈阳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同时对其他11张未诉侵权图片放弃起诉权利。
本院认为,汉华XX(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汉华XX(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汉华XX(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素燕
审 判 员 邰越群
审 判 员 乔雪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 明
书 记 员 袁枫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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