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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可以要求吗

发布日期:2020-11-11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宋某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孩子的生活费由母亲负担。2020年4月年宋某的母亲以宋某的名义起诉,原告之母的收入已无法维持原告的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父亲认为,在民政部门离婚时,原告之母同意其不付抚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时: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可以主张要求其支付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等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给付孩子的每月抚养费以1200元较为适宜。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并不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免除抚养义务,即使父母约定了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也不免除其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服贸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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