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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告送达案件再次开庭是否需重复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12    作者:王宇航律师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公告上了解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告开庭的案件,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等原因需要二次开庭时,是否需重复公告,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出于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应诉权、维护程序公正、审慎审理角度考虑,公告开庭的案件再次开庭的传票仍需公告。有的学者认为,第一次开庭法院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后进行公告,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再次开庭无需再次公告,否则将造成诉讼拖沓冗长,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浪费司法资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公告送达的制度设计上看,再次开庭不宜公告。公告送达,是一种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上以推定理论为基础的拟制方式,是为了解决因当事人因下落不明以及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仍不能实现成功送达,导致诉讼程序停滞不前的问题,为此,采取一种变通的拟制送达方式,发挥着使中断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下去,有效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在同一诉讼程序下再次开庭,无须再进行公告,因为在严格按照公告送达的条件、公告内容、公告方式启动了第一次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已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公告送达制度的目的已经实现,诉讼程序得以继续,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其次、从司法资源的角度上看,再次开庭不宜公告。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应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财政保障资源。利用司法资源,必须有司法人员人力资源与财政资源的耗损。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有限的,有投入,并不能无限支取。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面对近年来全国司法案件激增的现实,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应尽可能高效地解决,避免诉讼拖沓冗长。第一次公告包括公告期、举证期等至少花费93天审限,如果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等原因再次公告开庭,势必将当事人陷入诉讼泥潭,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从长远来说,不利于社会各种法律关系的牢固和稳定,亦不符合当前纠纷数量日益增多、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情况。

再次,从实际效果的角度上看,再次开庭不宜公告。现行大多数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也有部分省份为了节约当事人的公告费用、提高公告效率,开通专门网站进行网上公告,但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的送达,送达功能不强,覆盖面狭小,受送达人很难看到上述公告,经常送而不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仅是“视为送达”。即便有当事人看到公告,也不可避免有些当事人消极应诉、置若罔闻。因此,第一次公告已对当事人产生了告知作用,该种告知应当是在法定期限内持续有效的,再次开庭如重复进行公告已不能产生现实的效力,实际效果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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