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民法典规定职场性骚扰单位怎么担责

发布日期:2020-11-23    作者:单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立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
  对此,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编立法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