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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网约车”的法律制度及引发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简称, 又称“专车”。“网约车”是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 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近几年来, 大数据背景下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共享经济的影响, 催生了“互联网+”的经济模式, 即利用互联网的平台, 连接信息技术, 把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结合起来, 在熟悉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互联网+XX传统行业=互联网XX行业”形态。

  随着时代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人们在生活之余更加注重效率、服务以及舒适性。这种物质层面之上的追求, 以及我国作为人口第三大国, 人口数量上的压力以及供求紧张关系的缘故使得服务行业种类日益繁多, 其中作为新兴产业的“网约车”行业破土而生, 迎合此股新浪潮, 结合百姓交通出行, 与移动互联网密切相关的“网约车”服务自诞生以来便迅速吸引大批顾客, 加之“滴滴”“优步”“易道”等“网约车”软件的不断壮大发展趋势,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因长期对出租车进行监管使得出租车供求失衡、供给严重不足、“打车难”的状况。

  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范畴进行监管, 对于网约车是否应该纳入监管、如何监管等问题, 引发热议。

  一、我国“网约车”的法律制度

  (一) 道路运输和出租运营方面

  目前, 我国为“网约车”提供的运输服务法律规范, 主要依据是有关道路运输和出租运营的行政法规。其中包括:《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规定, 第八、第十条对于运营车辆及申请条件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规定等。上述规定要求从事出租车运营车辆、经营者应获得对应的行政许可, 驾驶人员要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资格, 反之,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无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条文主要指向的主体为传统出租车运营, 而“网约车”运营主体也多出自传统出租车行业, 故在法律不健全时多数“网约车”责任承担标准应适用于该法条。然而“网约车”行业经多方复杂发展后其运营主体出自非传统出租车行业部分大大增加, 作为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 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时, 由于“网约车”引起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我国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从根本上讲, “网约车”规制不成熟不应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借口, 应作为有关政府部门强化管理的切入点, 进而增强对互联网经济的了解掌握, 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解决, 以避免损失的蔓延及扩大。同理, 乘客们应该以投诉、建议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解决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说, 在规范和制度层面上管理好“网约车”平台, 在渠道和方法角度给消费者更多地处理争端的自主性, 才能让“网约车”健康持久地发展。

  (二) 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方面

  中央政府针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运行制定了相关法律。2014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正式颁布《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出行需求,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 , 要求“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平台运转不得影响手机召车软件正当功能和良性竞争”等。正式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运营合法范畴进行规制和管理。《办法》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趋势而产生的最新立法活动, 独立提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观点, 并将其界定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通过整合供需信息, 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承运人承担责任, 依法获得经营许可资格。同时, 在“网约车”数量、标准、价格运算和驾驶员资格方面, 设定了多方面的限制条件。

  (三) 国内法律监管方面

  我国“网约车”在“商务车”的雏形上形成并发展起来, 又与“商务车”有着区别。“商务车”是21世纪初为了满足特定高端商务用户需求而提供的特定预约服务, 主要有电话、网络等预约方式。在21世纪初, 苏州市凭借沿海地理位置优越, 经济快速发展, 外资企业纷纷投资引进, 中外商务来往频繁等因素使得客机场接送客户频率大大提升。因此, 伴随着市场的大量需求, 汽车租赁行业专门推出了方便快捷的高端用户体验产品, 形成了“商务车”产品。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 “商务车”产品不再有行业的桎梏, 行政管理部门放开了市场, 不再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行业许可要求, 从而使得市场竞争自由化和多样化, 推动了“商务车”业务的发展壮大。在此基础上, 作为移动互联网代表的升级版“商务车”———“网约车”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便少了许多法规和社会阻碍, 多了探索和创新的自由。同作为沿海城市的上海市成为首个公开表态支持“网约车”的地区, 上海市交管部门提出“四方协议”模式, 即允许由租赁公司旗下车辆运营的专车, 在补齐保险、驾驶员培训及验证运营平台资格后, 加以合法化。上海市交通委表示, 只要“网约车”平台申请, 上海就给办理相应营业执照, 当然它需要具备一些条件, 比如:相应的注册资本;获得互联网业务资格;注册服务器在中华人们共和国内。

  二、国外“网约车”监管现状

  2009年3月, 全球第一款打车软件———Uber于美国旧金山成立, 2010年6月Uber在美国旧金山市首次投入市场, Uber的网约车业务已遍及全球5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个城市。

  Uber在全球范围的快速发展, 对各国传统出租车行业均造成了巨大冲击, 引发大规模的出租车司机罢工、示威游行等。在欧洲的西班牙、德国以及东南亚的泰国、印度等多个国家Uber都曾遭遇到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制约;在韩国, Uber被认定为存在非法营运的嫌疑, Uber创始人、首席执行官特拉维斯·卡兰尼克及其在韩合作企业也被追究了提供非法出租车服务、增加乘客的安全风险刑事责任;甚至在美国本土的多个地区, 也遭到了各种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限制。美国各地区对Uber的反对理由繁多, 但主要还是集中在几个方面, 如:不遵守公共交通营运规则;Uber没有对其下的运营车辆进行检查且参与营运的驾驶员缺少职业培训与资格考试, 无法保障乘客的安全, 采用卫星定位计价方式违反当地法规定等问题。虽然Uber上市运行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 但随着时间的发展, “网约车”的便利性与改革性凸显, 越来越多的人转变观点, 开始支持网约车。Uber平台在各种法令、判决、人为的抵制下主动地、正面地进行了回应及改变, 其中包括:就多个欧盟国家出台的运营禁令正式向欧盟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就特殊国家社会特色、法律环境将运营方式改进适应该国规范;提供全球卫星定位计价的合理性及先进性等积极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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