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12-09    作者:张国权律师
1、查封。
        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就地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在不被查封的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该项财物。
2、扣押。
        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处分。扣押和查封不同,查封主要是就地进行,加贴封条,而且有的被查封的财产当事人可以使用;扣押主要是易地进行,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该财物。
        查封、扣押财产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并出示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发的查封、扣押命令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通知有关组织派员参加,协助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当事人查点清楚,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必须造具清单,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等,以及物品、文件发现地点、扣押时间,并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助查封、扣押的人签名盖章。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用所得款项抵缴罚款。
3、冻结。
        冻结是针对当事人的存款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认为需要冻结当事人的存款时,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不准当事人及其他人提取和转移。
        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比较严格的限定。
        一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三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然解除。
        其次,当事人如果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什么情况视为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呢,这个就要根据各个具体的个案决定了,比如,行政机关未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如没有扣押命令书的情况下扣押当事人的财物,由此造成损失是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
        总之,当事人如果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应该及时维权,无法判断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权的时候,可以找个行政赔偿范围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