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特殊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丁嫣律师
裁判结果自2002年至2004年期间,乙公司存在向甲公司转账共计1110万元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或其他无效情形,法院确认《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有效。关于《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的性质,该合同所记载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内容仅系租金给付方式的特别约定,不影响该合同系租赁合同的性质,判决李某继续履行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至2024年5月31日。
法官提示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合同。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合同,首先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若双方系真实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签订不动产使用权抵债合同,承租方取得房屋使用权,出租方收取租金,抵债仅是对租金支付方式的特别约定,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在买卖和竞拍时,要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权利状况,避免因对合同性质存在误解产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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